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让低成本运作连锁加盟模式全面开花,而且让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建立在长期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之上。而由于特许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致使企业业务快速复制过程中磕磕绊绊,攀藤附葛。

何为“两店一年”?直营店该如何认定?

两店一年,即特许人至少应有2家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直营店是指分公司或者由特许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但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都能被认定为直营店,有2个例外: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再投资未经行政批准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直营店所从事的是与特许人非同一品牌、非同一性质的业务。还有两个特殊情形,没有直营店也可以进行备案:酒店管理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新兴电子商务和以培训指导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

“两店一年”不达标,是否会导致合同被解除或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基于法律规定,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为由主张撤销时,从司法实务的视角,应当以是否存在欺诈、是否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点,如果仅仅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主张撤销合同,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而在司法实务中,特许人是否隐瞒“两店一年”信息,或者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从而违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属于法定的披露义务,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判断,进而影响其对特许人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的判断,做出了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被特许人的撤销主张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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